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沈交发〔2011〕167号)
各区、县(市)交通局(分局),局有关处室,出租办、执法支队:
根据《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际,现将《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沈政法备字2011年第3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车辆整体形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凡新增、更新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整车生产企业制造,四门三厢的新轿车(应于车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前提出出租汽车营运申请)。
(二)车身长度不小于4520 mm,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 mm,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 mm;轴距不小于2610 mm。
(三)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车型,并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实现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顶灯、GPS终端等营运专用设施线束与整车线束集成设计,统一接口。
(四)车辆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五)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每个座位均配备安全带。
(六)操纵性能良好,配备液压助力装置。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设置相应的营运标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车身颜色为上下双拼色,上半部为“中国红”,下半部为银灰色。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品牌出租汽车企业可使用本企业标志色。
(二)门标标识包括“TAXI”字样和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应水平粘贴在前车门两侧,左右对称,完整、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