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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转发《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转发《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
(陕商发〔2011〕627号)


安康、汉中、宝鸡市商务局:

  为做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内丝绸产品经营销售行情及产品结构变化情况,商务部在《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制[2011]89号)。现将《制度》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主要在2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企业表2中增加了连锁经营门店(柜台)数,项下包括直营店(柜台)和加盟店(柜台)数量。二是销售表中面料类别的所有计量单位均由万米改为米。

  二、《制度》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三、请各市商务局认真做好新旧报表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样本企业信息员的培训,指导样本企业按照新的报表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数据,并确定专人负责数据审核、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联 系 人:王 智
  联系电话:029-87291560(传真)

  附件: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善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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