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转发《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
(陕商发〔2011〕627号)
安康、汉中、宝鸡市商务局:
为做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内丝绸产品经营销售行情及产品结构变化情况,商务部在《
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2011-2013年度
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制[2011]89号)。现将
《制度》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主要在2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企业表2中增加了连锁经营门店(柜台)数,项下包括直营店(柜台)和加盟店(柜台)数量。二是销售表中面料类别的所有计量单位均由万米改为米。
二、《制度》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三、请各市商务局认真做好新旧报表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样本企业信息员的培训,指导样本企业按照新的报表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数据,并确定专人负责数据审核、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联 系 人:王 智
联系电话:029-87291560(传真)
附件:2011-2013年度
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善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