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公交车辆外车身设置广告及服务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下沿和后风挡以下、驾驶室及前车门以后区域,除此之外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二)广告使用文字、字母、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字体规格原则上不得大于700X700mm。
(三)广告的内容和表述要寓意深刻、画面美观,不得含有不雅、低俗或有碍观瞻的文字或图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广告颜色要搭配和谐,并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影响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
(四)广告的画面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灯光;不得遮挡车窗和上下车门。
(五)广告的设置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状况。
(六)车身非广告区域应采用广告区域同种材质进行整车处理,色彩以车身广告区域主色调为基础进行由深至浅过渡,确保整车颜色协调、美观。
(七)公交行业标识、企业简称及车辆自编号应设置在驾驶室以下适中区域,整体尺寸原则上为520X520mm,企业简称及车辆自编号应在一行,宽度不得超过公交行业标识。车辆侧路牌附近应同样设置企业简称及车辆自编号。
(八)车辆路牌的设置应当符合GB/T 5845.3-2008(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的规定。
第七条 车厢内不得张贴或散发书面广告。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车厢广告及外车身发布广告前,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与公交企业协商征得同意后,到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备案,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公交企业与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
(二)经公交企业盖章同意的《公交车辆广告发布登记备案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和《户外广告样件》。
(四)拟发布车身广告效果样图(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