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森林抚育补贴的间接费用补贴不超过补贴资金的5%。
第三章 资金申报管理
第七条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国有林抚育任务应交由林业职工承担,重点帮助富余林业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集体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自己完成,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村集体和农民意愿,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项目县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含乡镇、行政村、林场,下同)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四到县”原则。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工作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项目县。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采取逐级上报方式。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报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资金申请,同时抄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项目资金申请由省林业局向省财政厅报送。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全省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资金申请,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所辖区中幼林现状、上年度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森林抚育面积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规模、全省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资金申请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考评情况,确定当年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全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省财政厅及时下拨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森林抚育补贴的直接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局分两次拨付: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局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比照此本条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