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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农〔2012〕1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

  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0]14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以下称森林抚育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而设立的专项用于中幼林抚育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包括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中幼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用于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的抚育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第五条 森林抚育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按合同规定承担森林抚育作业的国有林场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主要用于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专项任务的项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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