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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 对公民举报投诉或其他发现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即报即奖”的办法。具体规定由市安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跟踪协调。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记录、市民举报记录及隐患现场评估记录等基本工作台帐,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制度落实、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免责规定】 对责任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时完成挂牌督办的整改项目,由责任单位在应完成整改到期前1个月内书面向当地政府和跟踪督办部门汇报;当地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对照《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级说明情况,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方案。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一般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追责措施】 对其他原因未完成苏州市政府年度挂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市(区)政府及有关跟踪督办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根据具体责任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形式追究责任:
  尚存在1个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由苏州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尚存在2个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在通报批评的同时,由相关市(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书面检讨。
  尚存在3个及3个以上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除采取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外,取消该地区(部门)综合性优秀评比资格和相关领导个人的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整改责任】 对挂牌整改项目在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参照第十四条第二款执行;如发生亡人事故参照第三款执行;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的,参照第四款执行。
  因有关地区(部门)领导或监管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挂牌整改隐患发生事故、或因行政部门监管监察人员办事拖拉导致隐患未能按期完成的,除按照第十四条追责外,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列入各级机关作风效能工作考核否决内容。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非不可抗拒原因未完成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或符合《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依法对该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按照上限实施行政处罚;整改无望或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市(区)级政府作出关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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