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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2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责任主体的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各类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领域日常检查和排查、举报所发现、并报经苏州市安委会办公室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治工作,列入苏州市级政府和市级以上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是指符合《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考核对象是: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跟踪监管部门,在落实市政府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整改工作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排查、举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制度】 市政府建立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分别对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情况实行专项考核。其中: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按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96号文件)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情况的专项考核按本办法执行。市政府设立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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