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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立法有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对于列入2012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评估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努力提高起草质量,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对立法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部门正式回复的书面意见。送审稿要力求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楚,内容明确,用语规范。对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应当退回起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报送评估报告。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在规定时间到期后7日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法规、规章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审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立法和文件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规章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评估报告,以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政府立法工作。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库和2012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早日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实际工作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项目,起草地区或部门可以提出调整为计划项目的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会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评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开展政府立法综合评价工作,并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
  1.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
  2.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
  3.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4. 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库
  5.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进度安排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

  一、计划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起草部门

送审稿报

市政府时间

1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已报

2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已报

3

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市粮食局

3月10日前

4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正)

市交通运输局

5月10日前

5

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7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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