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立法有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2011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已讨论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于2011年12月29日下发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苏人办〔2011〕110 号)。请各相关地区、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按要求做好起草工作并按时报市政府。
为确保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现就做好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着力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今年是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突破之年。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紧扣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核心任务,重点做好加快转型升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公共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提升民生福祉、建设生态城市等方面的立法,为我市经济稳中求进、好中求快,社会保持协调发展、实现“三区三城”建设目标和打造“宜居新苏州、创业新天堂、幸福新家园”提供法制保障。
二、着力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具体业务骨干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要按照调研、起草、论证等阶段安排,对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进度要求,着力提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质量。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要按照《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二要进一步拓宽民主科学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要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等,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进一步拓展公众、社会组织、立法咨询员、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高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要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三要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审核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站在服务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反馈意见。部门之间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着力落实各项要求,增强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