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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企[2011]133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2008年6月16日印发的《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冀财企[2008]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并监管的企业和其他省直部门(单位)所出资并监管的企业,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及其他省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直接上缴省财政,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省人民政府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缴利润,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省属企业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及其类似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省国资委等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行为或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见附表6):

  (一)第一类10%。

  (二)第二类按8%。

  (三)第三类暂缓上缴。

  第八条 如遇政策及企业发展变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及其他省直部门(单位)就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年度净利润的上缴比例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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