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
(沈科发〔2011〕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科技部、民政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符合
《条例》第
八条和
《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l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