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通市政明电【2010】24号)
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并做出承诺。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向市政府递交承诺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向县(市、区)政府递交承诺书。
二、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各煤矿企业要按照
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z2005﹞918号)第二章第
四条“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的规定,每个煤矿企业要按规定时限到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的风险抵押金专户足额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全面排查整改隐患。目前尚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方案,经县(市、区)煤矿监管、行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实施。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整改期间的监管。如发现在整改期间不按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或者借整改之机生产出煤甚至发生死亡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结束要求复产(复工)的,需向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通化市小煤矿检查表(参考)》,严格履行复产(复工)验收程序,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和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本着先地面后井下的原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本级政府批准方可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责令煤矿企业制定详实的整改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审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复产(复工)的,县(市、区)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生产矿井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经发现“三超行为”,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施工矿井要严格按已批复的矿井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并按施工进度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施工改造任务,按期限完工。要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安全监管作用,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县(市、区)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