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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国家、省关于抗洪救灾的支持政策和措施,了解相关信息,筹划申报灾后重建项目,千方百计争取和筹集资金。(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二)全力保障抗洪救灾资金需要。对于预算安排尚未拨付的专项资金和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相对集中使用,重点用于补助抗洪抢险、灾民转移安置、灾区卫生防疫、水毁基础设施及倒塌房屋重建、灾后恢复生产等。妥善调度资金,对急需拨付的救灾资金,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拨付。(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三)加大金融对抗洪救灾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调,争取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支持灾区重建和企业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工信局)
  (四)加强救灾善款募集。做好宣传发动,切实让社会各界了解我市受灾情况,号召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向灾区捐款,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责任单位: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
  (五)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按预算办事,控制和压缩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车辆购置及运行等一般性支出。年底前,除极特殊情况外,对市直各部门一律不再追加经费,集中资金确保抗洪救灾需要。(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六)加强抗洪救灾资金管理。抗洪救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加强救灾物资管理,在保障抗洪抢险紧急需要的同时,及时办理或补办领用发放手续。加大对抗洪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配合)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建局、公用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审计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爱卫办,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供电公司、安华保险公司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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