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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1.农村水毁房屋需村屯整体异地重建的,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确认,重新选址。可运用挂钩试点政策支持重建。
  2.因抢修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可先行使用,本着“谁使用谁恢复”的原则,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需办理用地手续。
  3.对需异地搬迁重建的工业等经营性企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由当地政府申报,市工信局等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重建手续。可先行用地,边建边报批。
  4.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整治。对土地平整、田埂修筑和防护林栽植等能够由农民承担的工程,要组织受灾农民施工,并给予相应报酬;对轻度受损的耕地,从土地整治专项经费中安排补助资金,鼓励农民自行复垦。(以上四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农牧业灾后恢复重建方面。
  大田因灾毁种秋白菜,种子按照每亩25元给予补贴;对受损棚室给予每平方米3.2元的维修棚膜补贴;对因遭受洪灾导致绝收的地块进行翻耙作业的,纳入今秋机械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范围,按标准据实补贴。(责任单位:市农委)
  (五)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障方面。
  要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广泛联系用工单位,优先安排灾区劳动者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吸纳受灾农民就业的企业,比照吸纳当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组织引导受灾农民外出打工,对灾民大批量集中输出的,安排专车、专人免费护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扶持方面。
  对受灾单位的下半年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免,对灾区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支持其抗灾自救。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灾区受灾单位生产自救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扶持力度;对受灾单位和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实行缓缴,离退休人员提前发放3个月养老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七)受灾工商企业恢复生产方面。
  国土部门对进驻相应工业园区的受灾企业,在土地指标核定上予以优先考虑,省级专项资金将予以重点支持。对已投产的新产品在规模化生产中所需流动资金,财政可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对因灾不能恢复生产的企业要按出资关系进行上报,市工信局、商务局将根据受灾情况向省主管部门报告,争取国家和省里的支持。对受灾工商企业的产品销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给予优先安排。受灾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所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企业因受灾导致食品加工原料和产品霉变被封存,财政视情况可予以相应补助。对玉米和大豆深加工企业的原料损失,相关部门应在原料上提供相应帮扶。各有关金融、担保机构要对有融资需求的受灾工商企业最大限度地放宽融资、担保条件,降低门槛。要建立理赔一站式服务机制,建设理赔专用通道。要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规划和能力,扩大受灾企业的受益面。(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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