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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做好灾区环境清理工作,立即开展消杀灭菌。做好群众饮水安全工作,加强救灾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秩序。做好因灾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爱卫办)
  (六)环境应急管理。
  切实加强主要江河湖泊水环境、各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要立即组织精干的监测队伍,配足监测设备,科学布点,严密监测水质情况。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迅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特别是各类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等危险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易被洪水冲走的,要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确实不能转移的,确保不被冲入江河。加紧修复水毁的污染防治设施,建立严格的环境应急处置责任制。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
  (七)灾后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应立即启动重大灾害查勘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机制,全力开展查勘理赔服务工作。依法及时做好对参保企业和居民的赔付,保障受灾企业和居民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险资金赔付。对涉及农业保险的理赔工作,相关公司要组织专家开展灾害定点观测和灾害评估。(责任单位:各保险企业)
  三、优惠政策
  (一)水毁房屋重建方面。
  1.城市受灾群众倒塌房屋重建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纳入当地泥草房改造计划,城乡倒塌房屋每户均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因灾损坏房屋维修,每户给予1000-3000元的维修补助。
  2.灾后重建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3.已纳入“六路安居”工程计划的受灾地块,要优先建设,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受灾地块,可以调整计划,先行启动建设。安居工程回迁房分配过程中,要优先安置受灾的被拆迁居民。
  4.对重建房屋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允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水毁房屋所有权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加固的,应予以适当补助。(以上四项工作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二)水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面。
  简化招标程序,择优确定施工队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列为应急抢险的水毁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委托施工队伍施工;列为应急度汛的水毁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施工队伍施工。(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恢复重建用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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