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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市政明电【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通化市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通化市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迅速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切实抓好各项重建工作的落实,根据省政府关于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举全市之力,尽快恢复重建各项水毁设施和灾民住房,确保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在实施过程中,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坚持与城市规划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六路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高标准建设;坚持统筹安排、集中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一)水毁房屋重建。
  9月底前损坏房屋全部修复,10月底前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保障全市城乡受灾群众都能住有所居。
  1.城市水毁房屋重建。一是结合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组织实施。对受灾家庭适当放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双困”家庭)认定标准。政府已建成和已购买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分配给受灾的“双困”家庭。优先、及时向受灾的“双困”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要充分利用发放租赁补贴结余资金,抓紧购买现房、平房、二手房等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优先分配给受灾的“双困”家庭。二是结合城市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组织实施。对已纳入201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受灾地块,优先改造、立即拆迁。对未纳入年度棚改计划的受灾地块,特别是受灾后造成大量危房存在的棚户区地块,可先调整改造计划,实施改造工程,后补办调整计划的相关审批手续。城市棚改回迁房要优先安置受灾的被拆迁居民。三是结合煤矿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对于受洪水冲击房屋已不能居住的居民,经论证,调整安置计划,让这部分居民提前搬入煤矿棚户区新建小区。四是其他水毁房屋重建,统一纳入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建设。
  2.农村水毁房屋重建工作。一是结合农村泥草房改造组织实施。针对部分受灾农村房屋损毁严重的实际,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对损毁房屋调查摸底,摸清已完成改造的损毁房屋数量和尚未改造的泥草房损毁数量,建档立案。对尚未改造的损毁泥草房,在全省总规划范围内,积极协调落实省级补助资金,争取提前实施改造。对不宜在原址建设住房的,集中建设水毁房示范点。二是对被水毁的非泥草房和已完成改造泥草房,统一纳入灾后重建计划进行建设。三是结合林业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对没有纳入今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户,遭到洪水严重破坏可纳入今年建设,列入下年度计划。四是结合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被水毁的房屋重建,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要抓紧实施,争取年内竣工;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可申请先予改造,后调整计划。(以上两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城建局牵头,市民政局主要承担灾情核实、认定和上报工作,市委农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用局、农委、林业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通化供电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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