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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和灾后重建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和灾后重建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市政明电【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7月下旬以来,我市遭遇特大洪涝灾害,降雨之强、流量之大、险情之多、灾情和损失之重历史罕见。当前,正值全市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关键时期,为吸取二道江区宏远煤矿“8·10”淹井事故教训,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故,确保我市汛期和灾后重建时期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汛抗洪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严峻性,认真吸取“8·10”淹井事故教训,立即组织一次隐患治理工作再检查、再督查、再落实。全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停产决定。市委、市政府在防汛抗洪期间重申的停产、撤人规定是高压线、死命令,要坚决执行,如顶风触碰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要严格实行由属地安监部门、乡镇政府和辖区派出所三方负责的包保责任制,明确专人、区分任务、落实责任,实行24小时监管,坚决阻止煤矿企业擅自下井冒险作业。同时,要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强化水害险情预测预报,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24小时不间断进行地面巡查,在接到暴雨预警或连续降雨时,必须撤出煤矿企业人员和矿井的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居民。
  二、进一步强化汛期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的水害防治
  全市各类受水害威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地下矿山在汛期必须坚决停产,全部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待汛情过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要进一步落实地下矿山水害事故的防范措施,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企业要抓好露天矿山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及时安全处置危岩、悬石、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要加强露天矿山火工品存放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雷雨天气要坚决停止生产。要加强对尾矿库尤其是危、险、病尾矿库及下游有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力度,对可能出现险情的尾矿库要提前撤离疏散下游群众,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
  三、进一步强化汛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特别是沿江、沿河及邻近水库、湖泊的化工、医药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查清企业原料及成品种类、数量和存放情况。建立完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档案,完善基础数据库。督促企业对化工生产装置、储罐区等进行全面检查,完善防雷电、防泄露措施,对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化工物料仓储库房,必须采取除险加固措施,设置拦截桩和围栏,严防化工物料被洪水冲出厂区。没有安全保障的企业要立即将储存的化工物料转移到安全地带,做好安全处置。同时,要切实落实好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防雷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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