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依据
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
四、审批条件
(一)结好事宜:本市基层单位;
(二)邀请事宜:本市各单位;
(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本市基层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基层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申请表》(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szfao.gov.cn上下载,须填写好电子版后提交打印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报告(详述申请单位和友好城市相应单位友好交往情况、结好理由及以后交往设想,说明友好交往活动经费来源,并加盖公章);
3.友好城市方面希望结好的有关信函或文件;
4.建立友好关系协议书的中、外文本(草案);
5.主管部门同意结好的文件;
6.结好双方简介;
7.深圳市人民政府友好城市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本市各单位邀请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官方或有关机构现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相当于我国副省部级以上人员、前政要或其他重要人士来深访问、参加活动,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各单位邀请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官方或有关机构人员来访申请表》(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 www.szfao.gov.cn上下载,须填写好电子版后提交打印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报告(详述申请单位和友好城市相应单位友好交往情况、结好理由及以后交往设想,说明友好交往活动经费来源,并加盖公章);
3.活动批件、主管部门意见或市、区领导批示;
4.邀请函;
5.邀请单位简介;
6.深圳市人民政府友好城市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基层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申请表》、《深圳市各单位邀请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官方或有关机构人员来访申请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友好城市工作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
十、审批时限
(一)结好事宜:10个工作日;
(二)邀请事宜:5个工作日。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方可邀请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官方和有关机构现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相当于我国副省部级以上人员、前政要或其他重要人士来深访问、参加活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二、设定依据
(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号)文中附件《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问题的补充通知》(领发〔2007〕110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文中附件《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四)《关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外函〔2008〕54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办。
审批方式: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外事办;市外事办初审后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审批并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卡;审批结果由市外事办通知申办企业并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所属企业应为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APEC经济体(不包括港、澳、台)有密切的经贸往来或有具体投资合作项目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
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可以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