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邀请单位营业执照(上年度年审)或其他注册、批复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最新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打印,选择网上办事-→市场主体信息查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上年度国税局和地税局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司注册地辖区内国税分局/所、地税分局/所出具)。如为免税企业,请出具报告说明并提供税务机关免税证明;如为成立一个月内的企业,可提供公司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照片、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护照尚存有效期须6个月以上。
7.曾来华的外国人必须提供最近一次的清晰签证页复印件。
8.提供入境申请人所在公司的派遣证明,须说明被邀请人职位情况和来华参加商务活动内容,往来旅行费用、保险等由谁支付,并声明在华期间须遵守中国法律、保证按期出境。
9.提供邀请单位与被邀请单位直接商务往来、具有法律约束力证明文件(如中国海关报关单、发货提单、中国国内银行信用证和银行收付款水单等具备法律效力的资料)。
初次与外国公司往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者,必须在申请报告中注明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具体目的和理由,并提供入境申请人在国外工作单位的商业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办公场所实物照片,其工作单位在其国家公共电话簿(企业黄页)上登记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入境申请人的在职证明。
注: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单方面订单/合同、货物快递单及其他单据、境外银行单据、境外报关单属无效材料。
市外事办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以上1-9项以外的相关材料,并根据情况要求对国外单据或文件进行领事认证。
(二)申请来华工作(职业)签证类《邀请确认函》(包括来华任职、就业或演出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所需材料:
1.《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须用电脑填写并打印,经法人代表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详细申请报告,须用带有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的信笺纸,并用简体中文打印。申请报告需详述邀请公司业务性质,被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理由,拟工作职位,适合该职位的理由,及其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护照号等),加盖公章。
3.邀请单位营业执照(上年度年审)或其他注册、批复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最新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打印,选择网上办事-→市场主体信息查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上年度国税局和地税局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司注册地辖区内国税分局/所、地税分局/所出具)。如为免税企业,请出具报告说明并提供税务机关免税证明;如为成立一个月内的企业,可提供公司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照片、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护照尚存有效期须6个月以上。
7.曾来华的外国人必须提供最近一次的清晰签证页复印件。
8.来华就业、任职者需提供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市外国专家局核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在深注册的外资企业法人、外企代表处首席代表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免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一般代表需提供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市外国专家局核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10.申请人是首次申请职业签证,如有随行家属,可连同家属一起申请《邀请确认函》,申请人必须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其随行家属必须持有所在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配偶或子女关系、并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了领事认证的法津文书及翻译文本,我办将收取证明配偶或子女关系领事认证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市外事办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以上1-10项以外的相关材料,并根据情况要求对国外单据或文件进行领事认证。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szfao.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外交部委托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决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
十、审批时限
(一)临时访问签证类《邀请确认函》审批时间:4个工作日;
(二)来华工作(职业)签证类《邀请确认函》审批时间:7个工作日。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邀请确认函》有效期3个月。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邀请确认函》属国家文书,凭其可向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签证。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单位与国际友城(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一、审批内容
本市各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及邀请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官方和有关机构现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相当于我国副省部级以上人员、前政要或其他重要人士来深访问、参加活动的审核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