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
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是指外国中央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员和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未建交国家政府官员和外国前政要参照副部级以上官员的邀请来访程序初审。外国前政要系指外国已卸任的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参、众两院议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和联合国秘书长等官员以及少数在国际上仍具有重要影响的卸任政界人物。
二、设定依据
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一)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邀请外国高级官员来深访问申报表》1份;
(二)详细申请报告(须用有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的信笺打印,含邀请原因、来访时间、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及拟邀请外国高级官员的职务、级别、简历、所属机构情况介绍、随行人员名单等背景材料)1份;
(三)邀请单位简介1份。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邀请外国高级官员来深访问申报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szfao.gov.cn)“政务公开”栏目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国务院、外交部、广东省政府等部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由邀请单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
十、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单位审批时间)。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深圳访问。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一、审批内容
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
六条、第
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
二十七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府外〔2004〕96号)第二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二条;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二条;
(六)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党政机关单位因公出国和出国(境)培训根据年度计划设立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条件并办理了开户、备案手续的单位;
(二)各办证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办证员)负责报批及办证工作;
(三)办证员必须先参加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特殊情况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可由单位委托人临时代办;
(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户材料:
1.申请开户的报告,使用正式公文格式,包括最新的单位介绍、产权隶属情况;
2.单位成立的有关政府批文(企业如没有可免提供);
3.单位公章样式;
4.人事立户登记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单位详细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和市政府交换站的信箱号码等;
7.开户单位须指定1-2名副职以上负责人作为因公出国(境)报件签批人,并提供签批人的任职文件、亲笔签名手迹、身份证复印件;如签批人非深圳户籍,需要提供居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社保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