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备齐材料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内容之日起计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项目核准事宜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十、行政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就项目核准事宜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通知,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环评、消防、民防、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未经核准的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五条;《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