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原件,其中房地产项目应提供专款专户存款证明),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此外,需要融资的项目应提供融资意向书(原件),需增资、购并的项目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注: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五)房地产项目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需提交市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及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原件)。
(七)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3.环评审查意见;
4.用地预审文件。
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下载申报软件填报后打印。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