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工作日。就项目核准事宜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通知,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环评、消防、民防、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对于未申报的应当报请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核准变更的项目,或者虽然已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海关等局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