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10个工作日。就项目核准事宜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通知,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环评、消防、民防、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对于未申报的应当报请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核准变更的项目,或者虽然已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海关等局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