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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2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二)《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后填报,申报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盘。

  (三)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四)资本金证明文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原件,其中房地产项目应提供专款专户存款证明),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五)房地产项目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需提交市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及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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