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2012〕24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02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五)区域布局合理;
(六)不影响经济安全;
(七)未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
二条第(二)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第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