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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2012〕24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02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五)区域布局合理;

  (六)不影响经济安全;

  (七)未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二)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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