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项目总概算的决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前期工作计划的决定机关:前期工作计划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和组织下达。
(五)新开工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的决定机关:市政府组织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新开工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
依据:《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一条。
九、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改革委,符合立项条件的,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根据《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