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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4.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申报前期工作计划。须阐明项目前期工作至初步设计完成所需前期费用金额及费用构成;前期工作过程中,若前期费用不足可另行申报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议书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五)新开工项目计划。

  初步设计总概算经批复后,并在落实征地拆迁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可申报新开工项目计划,阐明所需年度投资额及正式开工前所需费用及费用构成。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3.初步设计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续建项目计划。

  已安排过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在资金已不足以继续开展下阶段工作时,申报续建计划。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3.上一年度计划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注: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概算书》均须提供电子文档光盘2份,存储介质为光盘。

  2.申请报告、申报盘须提供电子文档1份。

  3.申报盘及申报表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下载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打印。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决定机关:项目建议书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报市政府审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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