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申报前期工作计划。须阐明项目前期工作至初步设计完成所需前期费用金额及费用构成;前期工作过程中,若前期费用不足可另行申报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议书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五)新开工项目计划。
初步设计总概算经批复后,并在落实征地拆迁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可申报新开工项目计划,阐明所需年度投资额及正式开工前所需费用及费用构成。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3.初步设计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续建项目计划。
已安排过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在资金已不足以继续开展下阶段工作时,申报续建计划。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3.上一年度计划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注: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概算书》均须提供电子文档光盘2份,存储介质为光盘。
2.申请报告、申报盘须提供电子文档1份。
3.申报盘及申报表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下载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打印。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决定机关:项目建议书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报市政府审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