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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二)部分或全部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土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一)项;《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等环节。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一经提出即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项目建议书(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规范编写)(附光盘2份);

  3.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须在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凡单纯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装修项目勿需提交规划选址、用地和环保文件):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管养、招投标等内容)(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规范编写)(附光盘);

  3.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验原件);

  6.用地预审(复印件,验原件);

  7.环评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三)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总概算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材料(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总概算)(附光盘);

  3.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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