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海鸥计划由用人单位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初审通过后,提交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全年受理。
第六条 申报海鸥计划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柔性引进海外智力项目论证报告。相关表格可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www.rcsz.gov.cn),进入申报页面后填写、打印,独立装印成册一式三份。
(2)证明材料。引智对象护照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用人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认证材料、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独立装印成册,一式3份。
第七条 海鸥计划审核与评审工作每年3月、9月集中进行。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部、省属及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
第八条 海鸥计划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苏州市科技局、经信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提出资助建议并报市人才办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资助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资助;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海鸥计划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的资助对象,资助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按30%拨付。省、市直属单位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拨付30%,用人单位支付70%。
第十一条 海鸥计划资助资金,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在下一财政年度划拨至用人单位,用于海外人才引智补贴。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终止引智计划,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用人单位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经查实,取消企业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