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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材料至少应保存15年。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定期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负责人收入的,责令金融企业负责人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面向海外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我区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金融企业职位等级对应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表

职位等级

分位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21

100

≤1.50

75

≤1.45

50

≤1.40

25

≤1.35

1

≤1.30

(20

100

≤1.45

75

≤1.40

50

≤1.35

25

≤1.30

1

≤1.25

(19

100

≤1.40

75

≤1.35

50

≤1.30

25

≤1.25

1

≤1.20

(18

100

≤1.35

75

≤1.30

50

≤1.25

25

≤1.20

1

≤1.15

(W≤18)

100

≤1.30

75

≤1.25

50

≤1.20

25

≤1.15

1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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