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经营概况等;
(二)金融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包括基本年薪的确定方案、绩效年薪的确定方案等;
(四)金融企业负责人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相关说明;
(五)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六)自治区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从金融企业离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关系转出,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金融企业领取薪酬;从金融企业免职但未调离的,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调整薪酬标准,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
金融企业负责人达到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在原金融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一般不得在金融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预算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在其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多头取薪。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金融企业按照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并在金融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当由金融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上市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金融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