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25号)
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金融办,自治区所属各金融企业:
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拟定的《宁夏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宁夏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建立有效的金融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金融企业规范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企业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代表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下属全资、控股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金融类国有参股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以及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为金融企业提供服务而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收入,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本办法主要规范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审核管理,金融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责任、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及我区经济发展实际相协调,促进金融企业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