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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目标任务
  7.驻村指导员分期分批派驻,第一批驻村指导员由自治区扶贫办从“十二五”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的352个贫困村中,选定200个山区县(区)贫困村。对剩余的贫困村和生态移民村,2013年进行派驻。原则上1名指导员负责指导一个村,一定3年不变。
  8.通过3年的指导,贫困村从事特色优势产业的农户覆盖面达到80%以上,熟练掌握1-2门致富技术的农户达到8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
  四、激励措施
  9.驻村指导员参加扶贫工作6个月以上的,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标准。驻村指导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参加指导工作的,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0.驻村指导员可比照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同等条件下在贫困村从事驻村指导员一年以上的,可优先评审中级职称。
  11.驻村指导员每人每个驻村工作日补贴100元,生活及交通补贴20元,驻村指导员每年驻村不少于90个工作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对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等工作经费,按照科技经费管理模式实行项目化、课题化管理。对技术引进、示范推广所需资金从自治区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五、管理考核
  12.县(市、区)扶贫部门负责管理驻村指导员,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听取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反映。乡镇、村要为驻村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扶贫开发驻村指导员的住宿、就餐等事宜。
  13.驻村指导员的年度考核与工作业绩、工作补贴相挂钩。年度考核由县(市、区)扶贫办牵头,会同科技、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采取群众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工作补贴按每年60%的额度发放,剩余部分待年度考核后,对优秀、称职者一次发放。对不胜任或表现差的驻村指导员,县(市、区)扶贫部门及时对人员进行调整。3年驻村工作期满,对成绩优秀者给予再次奖励。
  14.驻村指导员要服从所在地县(市、区)、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紧紧依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干部开展工作。县(市、区)扶贫、科技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驻村指导员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确保贫困村尽快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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