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清理非法出让集体机动地的情况。依法清理将承包的集体机动地非法出让的问题。
8、清理集体机动地的使用情况。清理承包方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的问题。
9、清理少包多种集体机动地的情况。依法清理集体机动地发包中存在的“人情地”、“关系地”、“腐败地”。
四、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严格按照确权、清理、登记、核实、公示、复查、确认、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确权。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二)清理。以村、组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帐员,下同)、老干部、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7-9人的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小组,在县、乡(镇)机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对确权为集体的机动地逐项进行清理。农村集体机动地的清理采取实地勘测丈量方式,查明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及其权属。
(三)登记。在清理过程中,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小组要按照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准确,不遗不漏。
(四)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农村集体机动地,由乡(镇)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各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逐项进行核实,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五)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农村集体机动地,在县、乡(镇)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小组的监督下,由村核实小组负责逐项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牧民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县、乡(镇)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安排人员,接待农牧民咨询和反映,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牧民对集体机动地情况有异议的,乡(镇)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机动地,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县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六)复查。对在公示期间反映强烈、疑义较多的农村集体机动地,由县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人员再次进行复查,直至农牧民认可。
(七)确认。公示、复查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结果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