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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辖区内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辖区内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市政明电【2012】1号)


梅河口市、辉南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通各省属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吉安委字〔2009〕3号)精神,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国家、省对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
  二、严格落实辖区内省属煤矿企业的属地监管责任
  梅河口市、辉南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强化措施,做好辖区内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全力支持省属煤矿企业安全发展
  梅河口市、辉南县政府要与辖区内省属煤矿搞好工作衔接,使企业安全管理与政府安全监管形成合力。要在做好安全监管的同时,为企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全力支持省属煤矿企业安全发展。
  四、依法监管,提高效能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监管计划、合理配置监管力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好辖区内各类煤矿包括省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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