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所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和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已获得或预期将获得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述、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拟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等;
(二)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属于军民结合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的,需提供园区(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四)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项目还需提供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借款到位凭证及支付利息凭据(复印件);
(八)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产品资质认证证书、科技创新批准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合法的保证书;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每年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组织军民结合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局同时提出资金申请。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和省财政厅。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与当地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前,要征求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军工集团在冀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