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与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资金支持额度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建立专家库,引入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评审、检查和资金监管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类项目:
(一)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在建或拟开工建设的面向军民两用产品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项目。
(二)军民结合园区(基地)项目。与国家军工集团、军工院校合作开发建设的以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为主的园区(基地)建设的项目。
(三)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民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民用新兴领域的高技术项目。
(四)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军民通用技术研发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军民结合投资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支持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