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企〔2012〕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军工集团在冀企、事业单位,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快速有序发展,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145号)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结合产业是指利用国防科技优势发展与军工技术同源、工艺相近的军民两用产品而形成的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主要包括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民用汽车、电子信息、民用爆破器材等领域,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等新兴领域的高技术产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重在导向、加强监管、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的分配和拨付;与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并对申报的项目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