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冀财社〔2012〕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补助资金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执行。

  二、各级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情况做出补助资金申请预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各设区市汇总本市所有试点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申报材料,务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于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申报材料的,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予以通报。因延误上报导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自行承担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责任。

  四、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准确真实。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于每年3月下旬对各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申请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将在全省通报,并据实减拨中央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各地在填写《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基础上,要同时上报《河北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情况表》(附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