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档案数字化,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
五、相关规定
(一)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六条以及《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解处理的,可以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
(二)规范登记
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应补充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底前)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发布通告,做好资料准备和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2年3月一12月)
在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实地补充调查,对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等,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圆满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3年1月一2013年4月)
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对遗留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对工作成果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归档,总结交流经验。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整改。
七、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组织,周密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效推进。为加强对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县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要协调解决有关行政界线方面问题;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