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由县民政局制定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自治县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不断强化基层群众工作,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强化惠民政策宣传,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金发放机制
第一条 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实施”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结合传统节日走访慰问活动,确定“救助资金发放日”。
各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审定,并实施动态管理;编制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指导救助资金发放。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会同县民政部门制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民政资金发放工作组,组织干部分片包干,现场集中或入户发放救助资金,同时做好惠民政策宣传,了解民意。
第二章 资金发放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包括:
(1)城市低保资金;(2)农村低保资金;(3)五保分散供养资金;(4)孤儿分散供养资金;(5)高龄津贴(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6)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教育、冬季取暖专项救助资金;(7)城市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
第三章 资金发放时间
第三条 自治县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日为每个发放月的10日-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