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检查督查,强化社会监督
(一)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省商务厅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采取专家督导,交叉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并通报全省。建立审核清理工作考核机制,与“放心肉”等政策支持资金形成联动。
(二)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对监管工作成效突出地区的宣传力度,曝光行业监管工作不力的地区与违法违规屠宰企业。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四、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据
《条例》、
《办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的主体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与各市、各市与所辖县(市、区)要逐级签订审核清理工作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各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主管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合力,扎实开展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清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改造升级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审核清理工作计划,细化到每一家屠宰企业,连同成立领导小组等情况,于4月10日前一并报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等表格材料可从商务部网站“工作通知”栏目中《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中附件下载,表格中有关“依据”、“审核依据”增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
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