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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要坚决取缔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场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一)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7月底前完成审核清理工作。2012年4月10日前,各地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从4月份起建立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10日、20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报省商务厅。
  2012年4月,各地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一同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5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2012年6月,各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审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见,将全套材料(包括市、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商务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2012年6月至7月,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市要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严格审核,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
  (三)加强备案管理。经各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于7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经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省商务厅要建立全省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省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企业信息,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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