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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全省生猪屠宰行业布局,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审核清理范围目标和条件标准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2008年8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对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和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的予以复核。新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进一步规范小型屠宰场点管理。
  (三)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鲁政办发〔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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