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籍调查。各县市要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实测或图解等多种技术方法,查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五)权属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国土资源局,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
(六)公告。将审核结果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和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
(七)注册登记、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八)信息化管理。州、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档案数字化,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
五、相关规定
(一)权属争议的调处。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六条以及《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解处理的,可以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
(二)规范登记。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应补正完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六、实施保障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全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州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件),各县市、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协调解决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要协调解决有关行政界线方面问题;党委经工办和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