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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可查询。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
  (二)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遗漏。
  四、工作程序
  (一)开展宣传。
  1.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法律政策和方法步骤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各族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2.发布通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办理期限、受理地点、联系电话和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其他事项。
  (二)资料准备与培训。
  1.资料准备。主要包括:农牧区初始土地登记的成果资料;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相关资料;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不小于1∶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2. 学习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搞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培训工作。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安排负责对各地州市、县市负责同志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相关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及农民群众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负责此项工作的各级领导熟悉并掌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方针政策,把握政策界限,提高对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运用政策法规,熟练规范操作;使乡村干部及农民了解目的意义、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三)申请。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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