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民政局、水利局:
《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4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依据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有条件的可以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登记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工作方式同步进行。
(三)大力推进地方国有农林牧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