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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四、规范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办理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的,应于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日内与州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答复函均需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不得由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三)答复函一律用单位正式公文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少数民族代表、委员要同时用本民族语言和汉文两种文字答复)。在公文主体部分,成文日期应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并加盖与发文机关名称一致的印章。在标识附注的联系单位时,要标明具体的办理单位(科、室)、联系人及具体办理人电话。属于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要抄送州人大办公室、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属于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函要抄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州政协办公室。
  (四)答复件要在公文眉首部分,按照办理情况的不同标注分类(A、B、C、D四类,即所提问题已经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所提问题待条件成熟后才能解决的标注“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注“D”),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类”字前的下划线上作出标识。主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把所提建议、提案的所有代表、委员的姓名一一列上。
  (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协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沟通一致后答复代表和委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有关承办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代表和委员。
  (六)各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先将答复函样稿(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转办原件、《各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初次见面征求意见表》(与所有代表委员见面签字)一并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将答复函样稿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正式行文答复。答复函样稿务必在4月底前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正式答复函务必在6月底前送到代表和委员手中。
  (七)各承办单位在送达建议和提案答复函时,应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附件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原承办单位应面见代表、委员,听取意见,重新研究办理,直至代表、委员满意。
  (八)凡在本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要对办理工作做专门总结,并于7月底前上报(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办理工作基本情况、采纳的建议和意见、办理工作中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已解决的问题、取得的办理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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