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办发〔201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月12日
2012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
为确保2012年为民办实事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
2012年全省为民办实事共18个考核指标。
二、责任体系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作责任。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责任。负责全省为民办实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直责任单位(含有关中央在湘单位,下同)及工作责任。
1. 省直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省国税局、省电力公司、省电信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湖南移动公司、联通湖南分公司、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2. 工作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报告工作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督查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为民办实事项目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建管并重。及时将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市州,并明确责任。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直主要责任单位分解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并参照省直责任单位及工作责任建立责任体系。
三、指标体系
(一)省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