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加大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认真执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健全覆盖城乡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生产、流通全过程控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物价调控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减少行政收费事项,清理教育、医疗、银行、房地产、电信、有线电视等领域的不合理收费,规范价格行为。
(二)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认真执行《苏州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按照管理有方、应对有策、监管有力、风险可控要求,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风险评估和防范控制机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备案审查、执法案卷评查、执法结果公开、执法质量考评和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调研,促进经济开发区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方式。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工作。积极探索农林、食品卫生、交通运输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机制。在严格行政执法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柔性执法方式,实现全程说理式执法、互动式执法、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制度化。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日常培训和注册考试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提升,通过自学考试、在职教育等系统学习方式,切实提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法律大专以上教育的比例。
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落实《苏州市行政调解办法》,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加强行政调解员队伍建设,落实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保证行政调解工作全面、有效开展。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成立行政调解中心,力争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贯通、多方配合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等配套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将行政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序对接,努力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合力。